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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有诚: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12个主要区别

前些日子,华东四省市联合出台了规范劳务派遣的文件——【全文及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参考文本】华东四省: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的通知。

同行们一定关注了其中的“(三)正确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内容,文件给出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定义,并用较大的篇幅给出了六点“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主要区别“。根据对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研究和实践经验,区别增加到了以下12点: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12个主要区别

1.主体资格: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必须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而开展劳务外包业务不需要前置行政审批。

2.注册资本:成立劳务派遣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必须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实缴注册,股东必须按照股份比例将实缴资本转入公司银行账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成立劳务外包公司,可以认缴制,可不要实际转入注册资本。

3.适用岗位:劳务派遣只能在用工单位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实施或使用。“三性岗位”的界定,按照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执行。劳务外包没有岗位限制。

4.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中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确定了劳务派遣的比例是10%。劳务外包不存在派遣的问题,故不涉及用工比例的问题。

5.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的订立有了与其它用工方式不同的要求,是标准更高的约定。劳务外包只要按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签订劳动合同,自行约定合同期限。

6.同工同酬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专门有“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务外包员工的工资,与发包单位员工薪酬没有关系,没有同工同酬的要求。

7.法律关系:劳务派遣中,存在“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三方相互关联的关系,有明确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各方都要遵守。劳务外包相对简单,是两方关系。

8.对员工的管理:劳务派遣是由用工单位直接指挥和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的日常劳动。劳务外包的指挥和管理权在劳务外包公司,发包单位不能直接指挥和管理。

9.工作成果衡量标准:劳务派遣的衡量标准是: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数量、工作内容和时间等,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劳务外包中,发包单位根据外包业务的完成情况向承包单位支付外包费用。

10.法律适用:劳务派遣主要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外包适用《民法典》。

11.无工作薪酬: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以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劳务外包执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劳部发〔1994〕489号)的规定,第一个月标准工资,之后分“提供了正常劳动”和“不劳动”的情况支付报酬。

12.税务适用:劳务派遣业务可同时执行财税〔2016〕36号和财税[2016]47号,即可全额纳税,也可差额纳税,根据业务特征和与客户的协议确定。劳务外包只能执行【财税〔2016〕36号,不能差额纳税。

通过以上12点,大家可以基本了解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主要区别,之外,还有不少区别: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用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使用派遣的辅助性岗位,需要用工单位完成法律程序、跨地区派遣的社会保险缴纳、员工工伤责任的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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